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法規: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5條 原有住宅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