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測定機關應於都市計畫樁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將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公告三十日,並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公告期滿確定。都市計畫樁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者,應於樁位測釘並經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送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