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都市計畫樁位應依下列規定先於都市計畫圖上加以選定:一、都市計畫範圍界樁之選位:(一)邊界轉折點。(二)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
- 第21條都市計畫樁位選定後應依下列原則作有系統之編號:一、鄉街及鎮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與界樁分別採用全區統一編號。二、市都市計畫…
- 第22條都市計畫樁實地定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據都市計畫圖上選定之樁位及其有關之主要地形地物,測定地上樁位,並檢驗其相關樁…
- 第23條都市計畫樁位均須測定其坐標,並得視實際情形,採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之:一、導線法:與第十八條規定之支導線同。二、交會法:以…
- 第24條下列已完成地籍分割地區,得視實際情況減釘或免釘樁位:一、已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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