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都市計畫樁位坐標系統於辦理轉換時,應將其空間位置關係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坐標系統轉換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申請複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