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測定機關對前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通知申請複測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前往實地複測。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確有錯誤者,測定機關應即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