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都市計畫原擬定機關得考量都市整體發展情況,指定移入地區範圍,必要時,並得送請上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其情形特殊者,提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