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二、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三、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四、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之土地。五、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容積 容積移轉 送出基地 接受基地 基準容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