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係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
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之國民小學已開闢完成。
但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