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條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一、編列年度預算。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四、私人團體之捐獻。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