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四、公共設施之興修。五、財務計畫。六、實施進度。七、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