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55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相關 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5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