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42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相關 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