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2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
- 第34條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 第35條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 第36條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 第37條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 第38條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 第39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
- 第40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 第41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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