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21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相關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21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