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13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相關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13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定擬定之: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境者,得由縣政府擬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