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10條 法規:都市計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相關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10條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一、首都、直轄市。二、省會、市。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四、鎮。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