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三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第18條 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開闢可行性、空間紋理、通行及周圍建築情形等,按實際需求檢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