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開闢可行性、空間紋理、…
- 第19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城鄉發展特性、交通運輸狀況、大眾運輸建設、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
- 第20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
- 第21條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計畫書規定之閭鄰單位設…
- 第2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
- 第23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一)應依據教育主管機關以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率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
- 第24條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之檢討,應依據社會福利設施之主管機關推計社會福利需求人口及整體配置計畫需求面積,檢討規劃之。有增設社會福…
- 第25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零售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 第26條公用事業機構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 第27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 第28條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
- 第29條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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