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條件及期限 第16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團體或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