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9條 法規: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執行機關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經審查其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