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2條 法規: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