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9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9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列為抵充或共同負擔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所有,其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