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7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於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完成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之配管及埋設等必要公共設施後,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三十日內辦理接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