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0條 法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之順序如下:一、本鄉(鎮、市)有土地。二、本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三、國有土地。四、他直轄市有土地。五、他縣(市)有土地。六、他鄉(鎮、市)有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