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5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設立 第5條 都市更新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