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4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設立 第4條 發起人應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