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0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30條 理事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報表,經監事查核通過,報請會員大會承認後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都市更新會應準用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並依法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