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29條 法規: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五章 監督及管理 第29條 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