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78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監督及管理 第78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