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76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監督及管理 第76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二、業務廢弛。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