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43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第43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