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19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第19條 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