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10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10條 有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形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提議,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必要時得通知提議人陳述意見:一、無劃定必要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二、有劃定必要者,依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第一項提議應符合要件及應檢附之文件,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