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9條 法規: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接管小組應依前條編造之債權表及資產表辦理清理後,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召開說明會,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承租人、使用人、管理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及被接管人說明。前項說明會應邀請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