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3條 法規: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接管任務,應組成接管小組。前項接管小組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