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2條 法規: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強制接管時,得編列預算或運用都市更新基金依本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