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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13條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第13條
法規:
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3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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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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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接管小組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如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者,其費用由被接管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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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強制接管時,得編列預算或運用都市更新基金依本辦法辦理。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接管任務,應組成接管小組。前項接管小組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接管處分之實施者(以下簡稱被接管人)、有關機關、…
第5條
都市更新事業經接管後,其財產由接管小組管理、處分。
第6條
被接管人應自接管日起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營運,並於七日內檢具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
第7條
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所產生之債務,其債權人應自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
第8條
接管小組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應即編造債權表,並將已收集或可收集屬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資產,編造資產表。前項債權表…
第9條
接管小組應依前條編造之債權表及資產表辦理清理後,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並召開說明會,向土地及合法建築物…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接管小組報告後,按原核准之相關計畫自行接續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委託都…
第11條
接管期間內接管資產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
第12條
接管小組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如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之事由者,其費用由被接管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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