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4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