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14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