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11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相關資料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評估人員出缺,人數不足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時,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