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申請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