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5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