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4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