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2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