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7條 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一、由各級政府機關、公法人及學校自行興辦有助於推動友善濕地之產業及活動。二、經營之事業無收益且有利於濕地保育或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