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5條 申請使用濕地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非經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回饋金,不予核發濕地標章及標章證書。前項回饋金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分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