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4條 經前條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之廢止,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