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