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上項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當懲處。
其維持秩序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者,予以適當獎勵。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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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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