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18條 法規: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8條 國軍眷區以外之軍人軍眷新違章建築,當地憲兵隊於接獲通知(口頭或電話通知後補辦書面通知手續)後,未能及時到達現場維持秩序或擔任上項工作不力或故延無法拆除者,視其情節輕重,由國防部按現行有關法規,對其主管及執行人員分別予以適當懲處。其維持秩序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者,予以適當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